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5年度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4-10-11 14:13:59 来源: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浏览数:0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医疗和意外保险服务保障体系,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235号令公布实施)和《关于做好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做好我校2015年度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费额度调整及补交

  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自2015年度起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调整为80元,财政补贴提高至每人每年补贴440元,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和大额救助基金保障体系,其中,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8万元;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大额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特药特材救助暂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学生住院报销比例最高达90%,同年比提高5个百分点。我校参保学生是按照每生每年50元标准缴纳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因此今年需再行补交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差额:

  (一)补交原则

  1.连续参保学生

  按照“(学生毕业年份—2014)*30元=应补交金额”的算法补交保险费,如11级本科学生需补交30元。

  2.2013年自愿不参加学生(见附件2)

  按照“(学生毕业年份—2014)*40元=应补交金额”的算法补交保险费,如11级本科学生需补交40元。

  (二)补交方式

  以学院为单位统一补交。学院根据学校下发的《青岛农业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名单》(附件1),认真做好信息复核工作,依照应补交标准收齐费用,对于信息错误、缺失,留级、退休学等情况要据实注明。各学院要于10月13日前将附件1(纸质材料一份)及材料电子版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连同学生补交费用一并交财务处会计科,并将交费后会计科开具的收据交回资助管理中心。

  二、2014级新生保险信息采集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大学生医保报盘模板》(附件2)的格式统计汇总,于10月13日前将电子版报送资助管理中心。10月16日前学校将汇总数据报城阳劳动社会保障局。

  三、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确保落实。建立健全大学生保险服务保障体系是学生资助工作重要内容,事关大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立足政策,耐心讲解,要让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保费补交工作。

  2、要注重时效,明确责任,确保按时高效做好工作。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时效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学院要严格依照学校部署,认真细致地做好费用补交、学生信息核对和信息采集工作,避免漏报、错报。10月16日数据导入系统后,新增数据或错误数据将不能增补和修正。对于因学院工作落实不到位,数据核对上报后仍存在漏报错报情况,导致相关学生不能享受社保有关待遇的,由对应单位承担责任,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3.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新办法从2015年1月1日执行,保险年度调整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2015年1月1日之前的仍按照原来标准执行。新入学的大学生(含2014级新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或者中断参保缴费的学生,可以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4.海都借读学生及研究生和本部就读本专科学生待遇相同。

  附件:

  1. 青岛农业大学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学生名单(见群共享)

  2. 青岛市大学生城镇医保报盘模板.xls

  3. 关于做好2015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4.关于对青岛市2015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