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根据《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19‟120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使用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因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用,使用其他资金支付的国内差旅费用仍然适用《青岛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青农大校字„2019‟96 号)。

  第三条  科研项目差旅费是指科研及相关人员临时到青岛市(包括所属区、市,下同)以外地区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科研项目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项目负责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出差由项目组成员签批),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科研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青岛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见附件 2)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及相关人员到青岛市以外地区开展科研活动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科研及相关人员出差选择乘坐交通工具,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不超过《青岛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厅局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等级自行确定,超过规定等级部分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应按照鲁财采„2015‟1 号文件要求购买公务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及相关人员在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科研及相关人员出差选择入住宾馆,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不超过《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 1)中“厅局级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限额标准自行确定,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科研及相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超出上述限额标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可以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科研及相关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 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及相关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可以按照包干使用或据实报销方式报销,出差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包干使用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发放,发放标准每人每天 80 元。

  据实报销按照实际发生的有效市内交通票据报销,报销的市内交通票据必须与出差地点、出差时间等相吻合,无法确认时间、地点的市内交通票据不予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实行“一次一单”制,不允许多次出差合并填报到一张报销单上报销。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国内差旅费报销单(预约单)、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七条  科研及相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缴纳的会务费、培训费同其他差旅费单据一同报销,会议、培训通知为财务报销附件。会议、培训通知中明确规定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否则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科研助理、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发生的差旅费按照不超过老师的标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项目负责人须在国内差旅费报销单(预约单)上单独注明是否发放伙食补贴费和交通补助费,如未注明视同发放。差旅费用报销直接支付到科研助理、学生本人银行卡。

  科研助理、学生出差不执行学校关于公务卡结算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住宿费、机票和会务费等支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须通过刷银行卡、网银交易等方式支付,报销时须提供交易凭条和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出差人员出差途中各段行程间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票据不连续、不完整的,填写《青岛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出差特殊事项审批表》(见附件 3,下同),经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出差特殊事项由项目组成员审批,下同)审核同意后,可以依据住宿费等票据时间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未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须填写《青岛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出差特殊事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科研及相关人员到青岛市以外地区出差开展科研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前往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同其他差旅费单据一起据实报销,自驾车出差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科研及相关人员在青岛市范围内自驾车开展科研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报销,须填写《青岛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出差特殊事项审批表》,注明开展科研活动地点及内容情况,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

  第二十一条  邀请专家来校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及参加其他科研活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附邀请函可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及相关人员丢失或毁损差旅票据的,填写《青岛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出差特殊事项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以下要求报销:

  (一)丢失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能提供网上订单及支付记录等证明材料的,可按实际支付金额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以网上订单的出行时间作为发放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的依据;

  (二)丢失住宿费票据,能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住宿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支付记录等材的,可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所在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督促相关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经费管理制度,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青岛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

  3.青岛农业大学科研项目出差特殊事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