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2010-06-25 15:08:39           浏览数:0

  十一月,又一轮求职高峰到来。2008年的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通过对北京地区部分高校的走访,我们发现大学生们在求职时更为关注的是用人单位的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所在地域,为了能进入一个好单位,更是将大量心思花在面试技巧及着装上,却忽略了相关的就业政策和法律,使自己的权利没能及时得到保障。

  在此,我们提醒同学们在急着找工作的同时,还要对就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尽可能地全面的了解,在求职的过程中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请我国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对于大学生相关的合同法内容进行解读,希望对同学有所帮助。

  明明白白签约

  2006年秋天,当其他同学还在找工作时,张珊就顺利通过了一家国内知名网络公司的面试签了约。除了对工作感兴趣外,公司的实力和不菲的待遇也让她在没有落户的情况下心甘情愿的加入“北漂”一族。对她而言,只要能和那朋友留在一个城市就足够了。然而,工作后,她才发现想得太美了。当初,张珊应聘的是该公司北京总部的职位,可是报到后不久就被外派到其他城市了。一年来,她待在北京的时间不到一个月,想去讨个说法,上司说这是公司业务扩展需要;想辞职她又舍不得那么好的待遇,现在的张珊真是进退两难。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无论劳动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

  解读:由于我国劳动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内容是是法定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要求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出发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只能被试用一次

  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使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十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在次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间,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5岁的小吕在广告公司工作3年了,“从一进公司就是每年签约一次,担心单位明年不给续签,我压力很大,天天加班图好好表现,从不敢休探亲假。”虽说想换个更稳定的工作,“但广告这一行的流动性很大,各公司情况都差不多,这家的工资还高点。”为了每几个好几千的房贷,小吕只有苦苦地撑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解读:对于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劳动者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特别重要的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下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经过一年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事实上劳动者合同都是3到6个月的居多,一年以上都算少见,这让劳动者长期处于紧张和压抑的状态。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任务就是防止合同短期化和频繁签定劳动合同。出台劳动合同法的两大目的便是解决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和合同劳动期限短的问题。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带来的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局面:两次签约之后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槛”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

  不再有违约金束缚

  李新是北京某高校2005年的毕业生。毕业前,老师为品学兼优的他介绍了一家国有企业,虽然待遇不高,但可以解决户口,前提是必须签五年。为了落户,李新毫不犹豫地签了约。但不久一家外企又给他抛来了橄榄枝。两相比较,李新决定辞掉国企进外企。但那家国企却认为李新违约,除非他支付5万块的违约金,否则就不给办退档手续。经过学校老师多方协商,最终李新交了2万块钱违约金才取回自己的档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解读: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单位不签约赔偿双倍工资

  2006年夏天,学电影的小伟从某知名高校毕业了。为了留在北京,他进了现在就职的这家公司。因为不是专业出身,当初来应聘时,他答应老板先试用几个月的要求。进公司后小伟使出浑身解术,策划了不少大案子。老板对他的表现很满意,小伟的工资也翻了一翻。但奇怪的是老板总也不和他谈签约的事。后来跟同事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这里的人员流动太快了。为了减少损失和麻烦,一般只有员工干上一年以后,老板才会和他签约并办理保险。如今小伟时刻准备着跳槽,因为他觉得在这里干太没安全感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如今不少公司为了减少自己的义务,常常拖延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有的借口说在适用期满后才签署正式合同,有的则干脆不签合同。这都是不合法的行为。新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毕业生们要注意使用新条款保护自己。

  不得提供担保或扣押证件

  这简直是抢钱嘛,当小阳的老师听完学生的讲述后,气愤的说。今年刚毕业的小阳前不久刚拿到一家公司的offer。结果在签定合同时,公司却让他先交5000元的保证金,说是因为小阳的工作涉及到公司保密,如果他随意离职将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影响。而保证金最后会在合同期满后归还。小阳虽觉得这个规定很不合理,但也说不出什么只好跑去找老师。老师很愤怒,但也只能劝小阳放弃这份工作,因为除此以外也没有更好的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不得抵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的规定。民法意义上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本条所称的担保人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而是用人单位借此名义非法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的行为。

  毕业了赶快去报到

  2006年的暑假,林晓终于从师大毕业了。不过她并没有去单位报到。因为她签的单位是一所中学,离开学的日子还早,她想借这个机会回老家看看。结果,回家没两天就生病了。到医院一检查是白血病。虽然林晓的弟弟可以提供骨髓移植,她还有被救的希望,但高昂的医药费对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而言无疑是天文数字。求助母校,学校说,林晓已经毕业,不在学生保险范围内;问询将要工作的单位,人家说她还没有报到,不算正式职工没办法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报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能生效,要是在学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那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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