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2014-10-09 17:47:22           浏览数:0

  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

  为认真、高效、客观、公正地做好我校2013-2014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确保真正优秀的学生得到应有的承认和鼓励,确保真正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适当资助,根据省政府《关于下达2014年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经费做好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4)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做好我校2013-2014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数额及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奖励47名学生(本科46名,专科1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省政府奖学金奖励17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865名学生,其中涉农专业251名(具体专业见附件),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4.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185名学生,其中涉农专业53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4.国家助学金资助3856名学生,其中涉农专业1005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本次只发放2014年后5个月助学金,剩余部分待2015年春季省资助中心专项资金划拨到位后,再行发放。

  三、发放形式

  以上各项奖助学金均以“划款”形式,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账户中。

  四、申请条件

  1.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在评审年度内连续两学期被评为校“三好学生”,并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

  (5)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多项活动,综合素质特别优秀;

  (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至少一学期被评为校“三好学生”,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年度内无不及格门次。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同级同专业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位于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4.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五、评审机构

  成立2013-2014学年国家奖助学金综合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六、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500字),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2.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生申报材料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学校下达指标确定各项奖助学金初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同步完成网络评审系统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3.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办依据学生个人申报材料并结合学院初评结果,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并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4.两级公示。学院对初评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评审的最终结果由学生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总结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资助管理中心要求,汇总整理学校获奖学生信息及相关材料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七、评审时段

  本学年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分三个时段进行(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第一时段为国家奖学金评审时段(10月9日-10月19日);第二时段为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时段(10月20日-10月28日);第三时段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时段(10月29日-11月8日)。

  八、工作要求

  1.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工作是国家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国家资助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广泛宣传,要让所有学生都能了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有关政策和情况,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农业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青农大〔2007〕93号)及《关于印发青岛农业大学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农大校字〔2014〕114号)的通知要求和程序进行评审,要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要确保专款专用,足额发放给获奖助学生,坚决杜绝出现将奖助学金 “二次分配”或“提交班费”情况的发生,违者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照1:1.2的比例进行申报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1:1的比例进行申报评审(各学院各项奖助学金推荐评审名额见附件)。

  3.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及日程安排,将确定的初评学生名单、学生事迹材料(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需报送,申报其他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均需上报)和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系统导出后正反两面打印)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学校评审办对各学院所申报的学生名单结合具体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4.各学院要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学生反映的有关问题。评审工作完成后,各学院要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评审工作报告(包括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及相关照片)。

  九、注意事项

  1.本学年十佳大学生可直接评定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标兵可优先获得当年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等。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3.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精神,对于学习成绩超出专业前10%,但达到专业前3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对于学习成绩超出专业前15%,但达到专业前30%的学生,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均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要求及标准见附件。

  4.海都学院借读学生申报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所在学院统一评定,各学院所推荐申报人数不超过海都学院所划拨分配的名额数,学生申报材料要单独报送。

  5.本学年我校奖助学金信息采集、申报工作将继续依托网络评审系统进行,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在录入系统导出后打印。

  6.按照上级政策要求,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对涉农专业适当倾斜,各学院要根据学校所划拨名额认真组织好申报评选工作。

  7.各学院推荐评审名额、各项申请表、初评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

  8.同等条件下,有义工工作经历且义工工作时数多者优先参评。

  附件下载:2013-2014学年奖助学金.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