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农业大学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版本、专科学生。

  1.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 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青岛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生学业考核及学籍异动具体规定详见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与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会在学生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必须经过学校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 学生团体开展有监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歧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命

      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学校通过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措施给

      的帮助,受助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1.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要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以推荐参加省级(含省级)以上表彰和奖励的评选。

      第十九条 学校以授予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表现突出的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具体表彰奖励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具体规定详见《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处理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 分如有异议,可依据《青岛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复议。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1.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青农大校字[2015]80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七年八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