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规范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与考核、社会服务与创业以及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青岛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与学院教授委员会合署(以下简称理信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审定、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学工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引进与考核、社会服务、创新创业以及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的副教授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 7 人的奇数,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兼任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组成人员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条件执行。委员应关心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具有代表性和公平性,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5%。

  第五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全职在岗教工,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任满一届。

  第六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提名,选举产生。分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与各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后形成草案,由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

  第七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学校聘任,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报学校学术委员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每年 2 次无故或 4 次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或科研诚信问题,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等额增补,由理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候选人名单,由理信学术分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任命。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考核、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学术发展规划;

  (二)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平台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院职称评聘和推荐工作,教学、科研等学院推 荐的项目、成果等的申报评审,学院招生专业和规模等事项;

  (四)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五)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项和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学术创业等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分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分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二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对学院内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十三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向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学院教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决定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有关学术事项,并代表学术分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

  (三)提名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选。

  第十四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熟悉相关学术事务管理规范,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院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缺席会议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表决。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该当场公布,由主任委员签署后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领导、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可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创业以及学风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分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院需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意见与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教研室、教师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授权许可,其他会议不得替代学术分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信学术分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信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