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委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内议事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确保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应当由学院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学院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学院党委会。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党建方面重要决策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及做出的重要决定。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干部的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拟定学院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要人才政策。

  6、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7、讨论决定学院党员发展转正、不合格党员处置、违纪党员处理、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8、讨论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9、讨论决定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10、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讨论学院办学方向、职称评定、教师队伍建设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方案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2、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成员为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可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时,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在场。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确定。

  第十条 对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书记、副书记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会前要与其他委员特别是院长进行充分沟通酝酿。

  第四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安排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研究讨论时,参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赞成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的,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成员意见主持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必要时应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师生公开。

  第十六条 党委会凡涉及保密的事项和议事情况,必须严格保密,造成泄密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学院分管党委委员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经办部门及人员负责的,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在会议规定时间内按会议决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党委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所属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要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