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行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青岛农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青岛农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部署和落实工作的主要方式。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学校行政有关决议、决定,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研究学院行政事务,负责和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项。

  第二章 议事研究范围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讨论学院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学院行政有关工作的政策、制度、决定等工作方案。

  (二)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决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讨论学院行政工作运行中的问题。

  (四)研究讨论学位授权点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等。经党委会会议审定,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五)研究讨论师资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课程建设、教材编写选用,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等。经党委会会议审定,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六)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经费、资金、资产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七)研究学院行政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八)研究落实专业建设任务,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改革、实施教学管理等。

  (九)研究落实加强招生宣传、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就业等工作措施。

  (十)院长认为其他应该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召开时间,由院长与副院长共同商定,必要时经院长同意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成员由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学院团委书记等组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列席。院长可根据议题讨论的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后及时将会议的结果向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提出,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报经院长审定后,正式确定为院长办公会议题,提前将可公开的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院长办公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因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

  第七条  院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对讨论议题进行归纳集中,对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形式,也可以采用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如与会人员对讨论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表决。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向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报。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根据《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院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应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由院长负责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办公会成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办公会汇报,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学院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六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青岛农业大学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