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农业大学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 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学期内通报批评累计三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二)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严重的;

  (三)受处分后再次犯同类错误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 下列情形之,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有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育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三) 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条 侵占国家、 集体或私人财产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涉嫌盗窃、诈骗经查证属实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采用破坏手段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国家机关处罚者,参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钱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予以收购、销售、窝藏或帮助收购、销售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破坏绿化、公共卫生、公共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毁坏财物价值达2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 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一) 肇事者:

  1. 故意制造事端,引发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寻衅滋事,中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用各种方式侮辱、触怒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策划者:

  1. 策划他人打架(本人未参与打斗)并构成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

  1. 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致他人重伤老,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或以找人评理.劝架为由扩大事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纠集校内学生打群架并构成事实,造成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勾引、纠集社会青年参与打斗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以种种借口参与打群架的,按打架者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五) 伪证者:目击、知情而故意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 为打架或报复而准备、提供凶器者: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3. 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参与打架三次以上的,不论情节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凡打架斗股致人人身伤害者,必须在限期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 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 在校园内进行摆摊设点、上门推销、出租物品、包车等其他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考勤严格按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一学期内矿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 10-19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

  (二) 20- 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0- 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40- -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假期结束后不按期返校,1日以上3日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日以上7日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8日以上14日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5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 考试作弊者,其处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 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创建或者管理网络交流平台,利用其从事违规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者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 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社会及学校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出版、复制、贩卖、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和举办沙龙、俱乐部等,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违反学校关于课堂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课堂教学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学校许可,擅自租房(含包房、借房等形式)住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学校允许租房居住的学生,因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出租床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含成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学校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下扔掷物品、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私自乱接电源、保存或使用电热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炉具、管制刀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违章电器、炉具、管制刀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者,除賠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住校学生必须按学校作息时间就寝。晚归2次以上及夜不归宿1次者(经学校、学院批准的除外),给予警告处分; 2次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个人原因晚归、夜不归宿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8.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喂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有其它违反《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宿舍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故意撕毁国家、省有关部门、学校通告、布告等公告文书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校园内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其它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效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十九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 报告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 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没备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团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材料者,给予以下处分:

  1. 伪造、涂改、盗用或转借请假条、病历诊断证明、各种个人申请书(表)或登记表等材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伪造、涂改、盗用或转借学生身份、个人事项等证明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伪造学生证、获奖证书、毕业证等各种证件、证明材料者,给予记过以_上处分;

  4. 有私刻或伪造公章、伪造或涂改成绩单、伪造或涂改教师签名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弄虛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侮辱、漫骂或威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以下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调戏、侮辱、猥褻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

  (九)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迫究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 其他违及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受处分者本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给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后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归档。

  (二)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形成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形成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后,行文公布。

  (四)对全校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报主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后,行文公布。

  (五)因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给予的处分,其处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开除学籍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拒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影响学校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处分文件正式行文后三个工作日内,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受处分学生须签收处分决定书。本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

  本人不在学校或难于联系的,可采用以下途径送达并视为送达完成:

  (一)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

  (二)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在学校或者学院范围内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由学校予以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原始材料归入学校档案;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学生的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程序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具的申诉复查决定书为学校最终处理结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应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五章 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是指违纪学 生初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达到一定期限后,个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程序,做出解除原处分决定的行为。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初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 在犯错误后认错态度好,改正决心大,并在以后时期里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申请解除处分时间: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在处分满6个月后申请解除;

  (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12个月后申请解除:应届毕业生如有突出表现,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三条 解除处分的批报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本人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其表现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其表现提出解除处分的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研究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

  (三)解除处分决定印发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并由学院负责将决定通知学生。

  第三十四条 因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受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按照《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以内及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青农大校字[2016]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