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农业大学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青农大校字[2019]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职业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凡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方式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学金

  第一节奖学金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有: 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第六条 校长奖学金: 奖励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学生或团队,每生(团队)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 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会每生每年600元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每生(团队)奖励2000元;应届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每生奖励20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400元;学院单项奖学金每生每年奖励100元。

  第九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按照出资方与学校商定的要求进行评定和发放。

  1.   第二节奖学金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政策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学校奖学金从学生资助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各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由各学院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各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应在学生工作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来源、奖励范围、获奖条件、奖励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套取或挪用奖学金,违者将追究责任。

  2.   第三节奖学金的获得条件

      第十四条 校长奖学金

      学生(团队)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国际交流及公益事业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影响广泛,为学校赢得良好社会赞誉,可以申报参评校长奖学金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获得B等级以上(含B等级),且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门次。

      (一)一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级同专业3%以内

      (二)二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级同专业8%以内

      (三)三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级同专业前20%以内者。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

      (一)创新创业奖学金:

      申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各类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奖励者;

      2.独立或首位负责人拥有国家发明专利者;

      3.作为第一位作者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以学校认定刊物为准)、一级学报发表学术论文者;

      4.作为企业法人,所创办的企业获得A轮(含A轮)以上融资者;

      在上述条件中以团队参赛获奖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团队奖励。依据《青岛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获得奖励的团队和个人,不再重复发放创新创业奖学金。

      (二)应届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生源地为非西部地区,经团中央审批志愿到西部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本学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者。

      (四)学院单项奖学金:

      1.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较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在同学中威信较高,所分管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

      2.学习进步奖.本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同级同专业排名比上一学年提高学生数的25%个名次以上者;

      3.单科成绩优胜奖。在某一科目学习成绩特别突出者;

      4.社会实践奖。在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方面成绩突出者;

      5.理论宣传奖。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校风学风,且成绩突出者;

      6.文学艺术奖。在文学、美术、书法、文艺演出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7.精神文明奖。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8.体育拼搏奖。在各项体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设立其他类别的单项奖学金。学院单项奖学金的发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发总额的18%。

      第四节奖学 金的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选实行申报制。 凡本校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本人未提出申请不能获得奖学金。学生申报奖学金时应认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由于学生本人在申报过程中的疏漏造成本人未获得奖学金,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主任,校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各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四周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一)本人申教;(二)班级初评; (三)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初审、公示;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 (五)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校长奖学金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团队)申请,经学生(团队)所在学院或相关部门推荐,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提交书面意见,该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提起书面意见,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年内无故未缴纳学费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第五节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 金获得者,如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或校长奖学金,奖学金按最高奖励金额发展,不重复发放。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会、创新创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志愿服务西部奖学金获得情况记入学生档案,证书由学校颁发;学院单项奖学金获得情况记入学生精案,证书由所在学院颁发。

      第三章荣誉

      第一节种类和评选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十佳百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级等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十佳百优

      “十佳百优”是学校为加强学风建设设立的系列集体和个人荣誉,评选办法参照《青岛农业大学学风建设“十佳百优”评选办法》执行。“十佳百优”具体奖项设置如下:

      (一)十佳系列

      十佳优秀学风班级

      十佳优秀学风宿舍

      十佳大学生

      十佳学习标兵

      十佳学生干部

      十佳自强之星

      (二)百优系列

      百优学风宿舍

      百优学习标兵

      百优学生干部

      百优自强之星

      第二十九条 三好学生

      (一)本学年素质综合测评获得B等级以上(含B等级);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所修课程考核无不及格门次,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级同专业35%以内: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四)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有一定的实习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在某一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思想觉悟高,组织观念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合作意识强,表率作用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获得B等级以上(含B等级);

      (二)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能独立负责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效果良好;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门次,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级同专业50%以内,

      第三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一)思想品德优秀,具有较高的政治党悟,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受纪律处分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秀,每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

      (三)综合表现优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先进班级

      (一) 班级两委会成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团结协作,敢于负责,以身作则,联系同学,具有较强的核心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二)全班同学关心政治,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尊敬师长,遵守纪律,爱护公物,积极开展和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具有团结向上、朝气蓬勃的良好班风,在学校、学院各项工作评比中名列前茅;

      (三)全班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刻苦,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并能结合实际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学习成绩突出,无考试作弊行为;

      (四)本学年班级无重大违纪行为或安全事故。

      第二节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及奖励工作在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各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具体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定一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的评选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十佳百优”、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第三十五条 十佳系列每个单项评选 10个,百优系列每个单项评选不超过100个;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5%,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总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优秀毕业生依照符合评选条件的实际人数确定;先进班级每学年的评选比例为参评班级总数的20%。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程序为:(一)个人或集体申报; (二)班级初评: (三)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初审、公示;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 (五)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个人或集体对荣誉称号的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并记入学生档案;先进班级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奖金以班费形式由班级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校级先进班级每班奖励 500元,省级先进班级每班奖励1000 元,国家级先进班级每班奖励30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青农大校字(2016]97号)同时废止。

      二0一九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