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农业大学理学与信息科学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青农大校字[2017] 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议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承办的国家级、省级及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对有不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学生不遵守书场纪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开考前不及从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等下同)安排,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具有存贮、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到指定位置;

  (三)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四)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六)参加考试时拒绝出示考试要求的证件;

  (七)在考场、考区或考试规定范围内,喧哗、吵闹、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八)在考试过程中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态度蛮横,冲撞顶撞监考、巡考人员;

  (九)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低声私语、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作标注;

  (十一)考试过程中未保管好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等,被他人偷看或窃取。

  (十二)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

  (二)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四)抄袭、偷看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考试过程中,在考生身体,座位及相邻座位等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图像或材料:

  (六)阅卷老师认定,试题答案雷同;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

  (八)被他人强拿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未加拒绝,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九)使用纸条、计算器等物品(非互联网方式)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十)使用手机或其他相关设备利用搜索引擎上网搜索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十一)考试过程中借故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

  (十二)从考试工作人员或接触试卷人员处获取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作弊行为;

  (十三)骗取考试(考核)成绩或篡改考试(考核)成绩的行为;

  (十四)窃取、抢夺考试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十五)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已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设备发送或接收试题,考试答案等考试相关信息;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五)第二次考试作弊;

  (六)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形式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八条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试违纪处理

  终止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根据情节轻重和个人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考试作弊处理

  终止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根据情节轻重和个人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严重考试作弊处理

  终止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开除学籍。

  第四章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后,应将学生违纪、作弊材料及工具予以暂扣,并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详细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违纪或作弊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如违纪或作弊考生拒绝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两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共同认定违纪或作弊事实,并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则认定考生违纪或作弊事实成立;同时,监考或巡考人员要提交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将违纪或作弊学生的相关试卷、考场记录单、违纪或作弊证据材料提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材料进行调查和整理,形成初步处分建议,提交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学生或者其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确认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事实成立后,按以下权限和提序进行处理:

  (一)构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分意见,经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发布学校文件。

  (二)构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处分意见,提交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做出处分决定,发布学校文件。

  (三)构成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处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做出处分决定,发布学校文件。

  (四)处分决定文件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受处分学生须签收处分决定书。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对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处分决定,教务处负责做好学业成绩和学籍的处置工作,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办负责做好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五章解除处分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考试违纪或作弊受到处分者,在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有较好表现者,可申请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如下:

  第十八条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可在处分满6个月后申请解除。

  第十九条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可在处分满12个月后申请解除。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程序。

  处分期限届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其表现做出解除处分的建议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分管教学副校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研究并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发布学校文件。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书有异议的,按《青岛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否则,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农业大学学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青农大校字[2016]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