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问题问答

    2010-06-25 15:08:39           浏览数:0

  一、就业政策

  (一)外地毕业生进青就业条件

  对外地生源毕业生进青就业,坚持"积极引进和适当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1、毕业研究生。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接收,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毕业研究生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和落户手续,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人事档案也可由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户口落入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集体户。

  2、国家全日制统招应届本科毕业生。国家全日制统招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外地生源本科毕业生应具有毕业证、学位证。其中对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持人事部门核准的年度计划执行,对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和各级全额拨款及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的,由市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和我市事业单位招考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考试录用。

  3、专科、中专毕业生。对符合《我市紧缺急需、专用专业目录》的国家统招专科生,实行准入制度。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就业单位接收,主管部门同意,市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就业。除此之外,对于外地生源的专科及中专毕业生,因我市供大于求,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不予接收。五市三区不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

  (二)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交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登记类及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公司的毕业生,可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其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5%。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所有费用由个人交纳外,其档案由本人自愿存放在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费减半收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合伙经营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以按规定申请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之日起2年内不愿继续经营而重新找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重新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三)鼓励毕业生到郊区就业

  为满足五市三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提倡市内四区生源的毕业生到五市三区就业。到五市三区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回生源地。

  (四)鼓励毕业生深造学习

  对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市生源应届普通大专、中专毕业生,经本人申请,毕业后到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成人高校继续深造学习,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与其所取得学历相对应的《青岛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该《报到证》在青岛市范围内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具有同等效力。

  (五)鼓励毕业生服务国防建设

  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服兵役的,可持毕业证、报到证、入伍通知书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年后退役的,持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有关的就业手续。

  (六) 帮抚"优困"生就业。

  到毕业次年6月30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我市生源省级优秀毕业生及特困家庭的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重点推荐就业。

  (七)失业毕业生享受优惠政策

  凡毕业半年以上仍未就业并有就业要求的青岛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享受与社会失业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八)广电生按合同规定就业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应按合同规定就业,联系到新就业单位的,应事先征得原合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到新的单位就业。

  (九)委培生回生源地就业

  统一委培的毕业生,属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生源的,可回市内四区和高新区通过双向选择就业;属五市三区生源的,可回五市三区就业。

  五市三区生源的委培、定向毕业生,若在五市三区之间或外省市落实就业单位,须征得生源地和接收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就业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十)自费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

  我市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一律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其录用手续,可按省教委、省计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择优录用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通知》(鲁教发[1990]518号)精神执行。对外地生源的自费毕业生,我市各用人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下同)一律不得接收录用。

  (十一)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回生源地按原定向或委培协议就业

  广播电视大学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全部回生源地按原定向或委培协议就业。如在生源地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必须征得原定向、委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不得接收五市三区及外地生源的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

  二、有关问题问答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何通过"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以下简称'就业网'"办理相关手续?

  答:1、毕业生在青岛求职,须登录"就业网"进入毕业生服务区,录入个人求职简历,并在网上设置相应密码,作为用人单位在网上签约申报的依据;

  2、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先到市或区(市)人事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取得开户序号和初始密码,以开户序号作为"用户名",以密码作为"口令"(单位一旦开户,可随时在网上对该密码进行修改),登录"就业网"进入单位服务区。

  3、用人单位须在网上办理年度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经审核后,即可在已审核的需求范围内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4、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须在网上点击《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协议书》,确认遵守就业协议书的有关管理规定,方可签订就业协议、网上申报及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5、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达成意向后,登录"就业网"进入单位服务区,凭毕业生提供的身份证号和申报密码进行网上签证。签证后,用人单位通过远程打印程序为毕业生打印《青岛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将"接收函"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并返回学校,作为学校派遣的依据。

  6、实行网上申报、签约报批和签证后,市或区(市)人事局不再在就业协议书上盖章,以"接收函"代替就业协议签证意见。对未开具"接收函"的毕业生,我市将不予接收。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网上开户手续?

  答:1、市内四区和高新区地域内的单位,需要申报毕业生的,持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及《用人单位信息表》到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2、五市三区地域内的单位,到所在区(市)人事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三)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1、需进行失业登记的青岛籍应届毕业生,应持毕业证、报到证和书面申请,到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出具《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介绍信》。其中,户籍为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的应届毕业生,到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申请手续;户籍为五市三区的应届毕业生,到所在地区(市)人事局办理申请手续。

  2、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其中,市内四区的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五市三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到户口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3、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在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携带毕业证、报到证及失业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手续,收回《失业证》,毕业生档案按档案转递规定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入接收单位。对于派遣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转入劳动保障部门。

  (四)毕业生报到需注意什么?

  答:毕业生报到时,首先要明确报到地点。报到地点一般是在报到证的左上角,报到证上注明的报到地点有二类。一类是直接派送具体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类是派往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分配办公室。其次要注意报到证上的报到期限。毕业生要按报到期限持"报到证"到指定地点报到。我市的报到时间从7月16日开始。

  我市生源的毕业生在派遣前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按报到证规定最早时限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报到。

  师范类毕业生到市教育局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

  (五)毕业生《报到证》有什么作用?

  答:毕业生报到证作为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身份(干部身份)的证明存入档案。普通高等学校派遣毕业生,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即《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用人单位一律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毕业生改派时,按报到证签发的改派单位报到。

  (六)毕业生如何办理第二次分配派遣手续?

  答:办理第二次分配派遣的对象是毕业生在校未落实就业单位或因为接收单位落实较晚未列入第一次就业计划,而被派遣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报到的本市生源毕业生。这部分毕业生报到后,可持经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接收函,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二次派遣手续。毕业生凭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签发的报到证到单位报到。对到市人事局报到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可继续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工作落实后按二次分配的有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七)毕业生如何办理改派手续?

  答:毕业生自毕业起一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单位的,可办理一次改派。到市人事局办理改派手续前,须先与原接收单位办理解约手续,然后按照就业程序与新接收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之后将填写好的改派审批表(改派审批表通过本网站的"帮助"区下载)、原单位同意解约的函,新接收单位的就业协议书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报到证一并送交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

  (八)毕业生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已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由用人单位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落户证明信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落户手续;青岛籍未就业毕业生应持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办理落户手续。

  (九)毕业生报到证丢失后能否补办?

  答:毕业生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凭据,应妥善保管好,不能丢失。万一丢失,应及时到当地报社办理登报挂失,同时向原毕业学校报告,由学校向签发部门申请补办报到证。

  (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增人计划与办理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两者有何不同?如何办理?

  答:1、由市人事局审核批准下发的增人计划,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新增人员的法定凭证,如无增人计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差额拨款)私自进人,则不作为正式在编人员,其工资也不列入财政统发范围;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则是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而建立的一项规范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就业环境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政府针对毕业生供需实际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政策,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凡需接收应届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的青岛市市辖区内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进行需求信息登记,并作为办理接收毕业生手续的凭证之一。

  答: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底前先向市人事局提出增人申请,批准后再通过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进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其他单位直接通过青岛市毕业生就业网进行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书》、《就业通知证书》在就业中起什么作用?

  答: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书》、《就业通知证书》是毕业生报到、落户和签定劳动合同的主要凭证之一,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书》、《就业通知证书》接收毕业生。

  (十二)对未办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如何将其户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地?

  答: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到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对1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退回户档关系申请,经审核后,其户档关系方可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

  (十三)什么时间可提取毕业生档案?提取档案需出具什么证件?

  答: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从毕业当年的九月下旬起提取;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其档案存放在青岛市毕业生就业处,派遣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了二次派遣手续后提取。

  答:2、提取档案需出具的证件:①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提档函,并注明提档人姓名及提取毕业生档案名单(按规定应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应出具加盖代理单位公章的提档函及双方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并注明提档人姓名、提取毕业生档案名单及被代理单位名称);②被提档毕业生报到证;③提档人身份证.  (十四)什么情况不能提取档案?

  答:1、在派遣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

  2、无提档函、被提档毕业生报到证、提档人身份证或提档人姓名和所提取毕业生档案的名单与提档函上所开具的姓名、名单不符的;

  3、在派遣期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的毕业生;

  4、未办理派遣或改派手续的毕业生;

  5、非本单位接受的毕业生;

  6、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

  (十五)哪些毕业生可由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开具考研及出国留学证明?

  答:派遣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档案在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存放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十六)毕业生申请开具考研及出国留学证明时需出具哪些证件?

  答:1、无接受单位的,档案在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存放的应届毕业生,开具证明时应出具报到证、身份证、考研及出国留学的相关证明;

  2、在派遣期内已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合同(或辞职)还没有新接受单位,且档案还在青岛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存放的毕业生,开具证明时,需出具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合同(或辞职)的证明、报到证、身份证、考研及出国留学的相关证明。

  毕业生政策及档案查询电话:

  1、毕业生政策查询电话:16863111。

  2、毕业生档案查询电话:1607002。

  青岛市毕业生就业处办公地址:

  市政府院内会议中心108室;联系电话:387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