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农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修订)(青农大校字〔2009〕85号)

    2011-05-10 14:37:55           浏览数:0

关于公布青岛农业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修订)的通知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均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第27号主席令)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办学理念,现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制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能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被撤销者;

3.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平均学分绩点<2.0者;

5.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6.因其它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对于已取得毕业资格,平均学分绩点<2.0者,如在某一方面特别优秀或获得重大奖励,经学位委员会审议认定后,可授予学位。

第六条  若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但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并满足其他授予学位条件的,经学位委员会审议认定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对于艺术类专业本科学生,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成绩不作为授予学位的必要条件;对于体育特招生,按体育特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审程序

第八条  由各学院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根据本条例第二章要求,拟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形成决议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舞弊行为而授予学位者,应予复议撤销已授学位,并上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规定的媒体上宣布所授学位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从2005级本科学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