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08-28 09:15:32           浏览数:0

  青农大较字(2018) 119号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山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管理规定》 (鲁高教规定。字[2013]14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需持青岛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与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乡镇、街道或原工作单位证明,办理延期报到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须离校治疗。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承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有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格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中请助学受蔽或者共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故额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按照学校学分制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他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重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踌校铺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放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产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到六周及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达到六个周及以上的;

  (三)因创新创业、工作实践需停课的;

  (四)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八条 学生体学分半年期和一年期, 办理一次休学的最长年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最多两次,累计不超过两年。经学校批准,连续休学两年的学生,必须在休学一年期满回校办理续体学手续学期结束前体学者,该学期按体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因创新创业、工作实践需停课者办理休学的,四年制本科休学累计最长年限为4年,五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休学累计最长年限为3年,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学籍,但学生必须离校。

  第二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办理完休学离校手续后,向学生出具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因病休学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合格,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时,学校视其体学时间长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三)复学到原专业班级的学生,休学期间未参加考核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复学到低-年级的学生,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不再修读,也可重新修读。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 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学业警告、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读期间一个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给予学期学业警告。由学院审核签发“学业警告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是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方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并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退学的学生,从学校批准之日起取消其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一)退学的学生,办理相关退学手续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清退,限期离校。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学籍:

  (一)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

  (二)应办理退学手续在两周内不办理的。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教学环节,完成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 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 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注子以我,对以作,利窃抄袭等学术不着行为或者其他不销。店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于以系注我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牧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青农大校字[2017] 11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