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农业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2019-08-28 08:26:50           浏览数:0

  青农大校字〔2016)9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折合16学时。

  (一)课程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课程的课时数÷16。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研讨课、习题课等学分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项相同,但其学时数可以适当折算。

  (三)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字分按时间计算,一班每周1学分。

  第五条 学生必须通过参加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获得科技创新实践学分。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见《青岛农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及以上的,修业年限为3-8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接山东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修业年限的提前

  德、智、体合格,所修读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60%及其以上,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0,没有不及格课程的本科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提前毕业的申请在秋季学期的第1周内提出。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撤消。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交《青岛农业大学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备案,方可进入毕业实习环节与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

  (三)因学籍变更(包括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等)转入其他年级的学生,在以后的修读过程中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四)提前毕业只能比基本修业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业年限3年及以下的,不能申请提前毕业。

  第八条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5月份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子受理。

  (二)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结业或肆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生病成者创业等原因不能连续货成学业,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保留坐的每次中断学习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 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条 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变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教学安排修读课程从第一学期开始,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信息系统上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学生选课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二条 免修: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对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后,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备案,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由开课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免修学生必须参加课程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实习课、毕业实习、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

  (三)若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取消补考资格,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

  (四)对于转专业、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若已修读课程的学时、学分和教学要求达到了该专业规定的要求,并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学院核实无误,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并免考,

  第十三条 免听: 以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的免听,经批准后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四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我和你有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策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般不超过6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全校性)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考核管理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理论或实践课程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需取得60分及其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必修课学分为学生 必须修读的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与专业选修课学分不能相互替换。

  第十九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提供1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进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一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学生对课程的學习质用学分绩点表示,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奖励、评价和推荐选拔的依据。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一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修读课程的课程学分之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为已修读的全部课程,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三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二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可以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补考合格的课程按60分记载;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课程学分数不变。成绩如实记载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第六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拓宽知识面,设立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具体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八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6级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