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青岛农业大学学生学业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

    2019-08-28 09:18:41           浏览数:0

  青农大校字(2016) 93号

  为加强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考试成绩管理,促进考风、学风和教风建设,不断美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学业考核管理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均需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二条 所有课程(包括必修、选修、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统一考试要求,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撰写论文、调查报告、设计作品等考核方式,也可采用多种考试方式相结合进行考核。

  第三条 实行以学生能力考核为主的多 元化的课程考核,全面客观评价学生学业成绩。课程总评成绩可包括考勤成绩、平日成绩(课程论文、作业、提问、小测验、实际操作、课堂讨论、习题、半周以内的实习成绩等)和期末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并标明各部分所占的比例。

  第四条 实验考核要严格。 认真标准一致。既要注重实验基本技能的考核,又要注重综合应用能力的考核。课内实验(不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应在理论考核之前完成。

  第五条 3天及以 上的实习课单独考核,单独计学分,单独填写成绩表。3天以内的实习在课程内考核,计入平日成绩。

  第六条 体育课成绩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体育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科外语课程成绩考 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本科大学外语教学要求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八条 科研训练和课程论文的考核执行《青 岛农业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进行科研训练与课程论文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社会实践的组织 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关于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专业与公益 劳动的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专业与公益劳动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毕业实习与设计的组织与考核执行《青岛农业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因重病、 至亲病故、同时修读不同为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需要缓考的,须址写《缓考申请表》,并持校医院请假条或转诊单和医院有关证明,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试的,均以旷考论处。

  第十三条 缓考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随同补者进行考试,成绩按卷面成绩如实记载。若考试不及格,可申请随下次补考再次补考,补考成绩最高计为60分,也可以放弃补考直接选择重修。

  第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及作弊者, 执行《青岛农业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毕业之前未交清学校规定 费用的学生,不允许进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报告答辩。学生须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回校重新进行论文或报告答辩。

  第十六条 仅因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答辩且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做结业处理,可以结业后-年内申请回校重新进行论文(设计)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入学教育、 军训和毕业教育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考核,由学生工作处统计并向教务处提供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名单。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八条 某课程的学分发生变化,重修课程的学分按变更后的学分计算。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 -的,不能参加课程最后考核:

  (一)因病、因事请假,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缺交作业次数达课程总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或作业总评成绩不及格的;

  (三)课程的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第二章 必修课程的补考、 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均免费给予1次补考的机会,补考成绩最高计为60分。补考成绩不合格或不参加补考者,只能申请重修。重修不合格不允许补考,可以继续重修。补考成绩和重修成绩分别计入补考成绩栏和重修成绩栏中,并在成绩单中如实显示。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后仍不满意的课程,在校期间,可以继续重修。

  第二十二条 经补考后, 同一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 单独开设重修班,达不到单独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学生可跟随同课程的教学班重修, 并跟班进行考试,若跟班重修的课程与其它课程修读时间发生冲突,由学生与任课教师协商解决。若考试时间冲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级考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所修课程补考不及格, 若因教学计划发生改变或其它原因而使所修课程无法开出导致在校期间无法重修的,可在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凡缺考 ( 包括总评成绩为零分)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 不安排补考,不要求必须重修,学生可继续修读本门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绩记载

  (一)除入学教育与军训、毕业教育、专业与公益劳动外,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学生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凡修读的课程均记入成绩库,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在计算学分绩点时,重修过的课程取最高成绩,学生成绩单为写实性(记录所有修读课程的原始成绩)。

  第二十七条 成绩查询

  学生可以在考试结束-周后凭密码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成绩。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提交后两周内或新学期开学一周内申请查卷,查卷按《青岛农业大学考试管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成绩变动

  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随便更改学生课业成绩。学生课业成绩错误,确因教师批阅、记录、录入等非主观性造成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对出于不良动机造成的人为成绩错误,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成绩变动者,查明原因后,授课单位将《青岛农业大学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连同考试试卷、课程论文或作业等记载学生成绩的材料复印件,在开学后第二周结束前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级开始执行。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